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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2022/12/5 21:21:29发布57次查看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
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按照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确定案件难易程度。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
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点击放大看↓↓↓)
说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代理民事案件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民事、国家赔偿及仲裁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4、涉及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三、所有类型案件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2、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仲裁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3、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确认。
5、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用计时收费的,不足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以及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确需变更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附件2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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